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及问询问题
时间:2021-05-18 16:43作者:综合来源:证监会网站浏览:次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4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48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及工程服务收入确认在新准则实施前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销售商品原则两种方法核算,后期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执行新准则后,按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来区分确认方法。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发行人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方法产生的具体影响,发生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内按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比例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亏损合同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结合发行人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的合同中关于安装、调试测试等约定,说明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及工程服务收入确认采用两种方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在完工百分比或按时段确认收入情况下,内外部资料的真实性如何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重大差异时的核算处理机制,报告期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与业主确认差异对发行人业绩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存在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当时的规定;(4)在手订单情况和2020年度经审计业绩实现情况,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准确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供应商与业务分包。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呈下滑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部分刚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初次合作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以及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呈下滑趋势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对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主要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诉讼纠纷与发行人项目是否相关,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影响在手订单执行;(3)主要分包商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入股发行人价格的公允性,转让股权的原因,转让股权后是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分包商与发行人报告期项目合作的具体情况,分包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相比是否具有公允性;(4)报告期预提分包成本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中核二三为发行人国有股东,2010年10月投资入股持有发行人10.00%股份,目前持有发行人4.9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曾任职于中核二三苏州分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中核二三将发行人1,240.00万股股份转让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自愿;(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曾担任中核二三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背景及原因,认定该企业不属于发行人竞争对手的理由是否充分,同时在两公司任职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3)发行人与中核二三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主营业务相关技术或技术人员是否来源于中核二三,中核二三是否为发行人获取业务订单提供过帮助,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科慕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销售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获取科慕公司合同订单的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科慕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内容、金额、收入确认、项目回款、收入核查等情况;(2)对比其他客户发行人为科慕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